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陈凡顺,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凡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事实
1、被告人陈凡顺以其儿子陈某甲的名义,在井冈山市开设了一家名为井冈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该企业因资不抵债,被多名债主起诉,其全部资产于2014年4月份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被告人陈凡顺私自将已被查封的井冈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井冈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其公司原会计李某某。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陈凡顺利用井冈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运输合同并收取押金人民币50000元后,后被告人陈凡顺失联。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凡顺通过其聘用的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副总经理曾某甲联系到从事水电安装的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其公司可以承包到宁都县高级技工学校二期工程水电安装施工项目,叫被害人杨某某与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合作并签订了协议,预先交纳40万元合作定金作为前期投入费用(走关系、送礼),骗走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后挪作他用,案发前退还15万元。
二、诈骗事实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陈凡顺因其本人属于失信人员,无法注册公司,便以其员工江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由江某某出任公司负责人(2018年8月2日变更为被告人陈凡顺的姐姐陈某丙),并招聘了罗某甲、曾某甲、丁某某等人到公司任职,被告人陈凡顺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凡顺以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宁都县教育文化园区(一期工程)(中标公司为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到消防工程,2019年1月14 日,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公司的子公司宁都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人陈凡顺在公司员工会议上谎称自己还承包到了宁都县教育文化园区(一期工程)的绿化、弱电、水电、铝合金及宁都县高级技工学校二期工程水电安装项目,安排公司员工罗某甲、曾某甲等人去联系、介绍工程施工人员来公司洽谈合作施工事宜,并承诺会给予员工一定的介绍费,以交纳定金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
1、2018年3月份,被害人罗某乙经罗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凡顺,被告人陈凡顺以外包宁都县教育文化园区(一期工程)的弱电工程给被害人罗某乙施工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乙交纳定金。被害人罗某乙于2019年3月29日、2018年4月18日分别以现金及向陈凡顺指定的账户转账的方式交纳定金人民币20万元,后由被告人陈凡顺挪作他用一直未退还。
2、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凡顺谎称承包到了宁都县教育文化园区(一期工程)的绿化项目,被害人潘某某从丁某某的丈夫谢某某处得知,便找到被告人陈凡顺洽谈该项目分包事宜。被告人陈凡顺以分包该项目需交纳定金人民币50万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凡顺指定的账户内转入人民币50万元,后挪作他用,案发前已退还40万元。
3、2018年9月份,曾某甲介绍从事水电安装的被害人曾某乙给被告人陈凡顺认识,被告人陈凡顺以转包宁都县教育文化园区(一期工程)的水电安装项目给被害人曾某乙需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乙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挪作他用。
4、2018年9月份,曾某甲介绍从事铝合金安装的被害人张某某给被告人陈凡顺认识,被告人陈凡顺以转包宁都县教育文化园区(一期工程)的铝合金安装项目给被害人张某某需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乙现金人民币15万元,后被挪作他用。
案发后,被告人陈凡顺拒不供认上述事实,已退还被害人陈虎现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乙、曾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凡顺的供述与辩解;6.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凡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且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祝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凡顺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U盘1个。
3换押证1份,现金日记账簿、会议记录簿各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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