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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凤鸣抢夺、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陈凤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300001990********,台湾身份证号码:G12194****,护照号码:35081****,通行证号码:1106****,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宜兰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栋**单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凤鸣涉嫌盗窃、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7月,被告人陈凤鸣因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共20多万元无力还款,遂经事先策划,于当月中旬至8月上旬多次到福清市**镇**路的“**珠宝”店,使用撬棍等工具去撬该店大门,还错把福清市**镇**路的**婚纱店的排气槽、**珠宝店后门防盗窗当作“**珠宝”店的后门设施进行撬动,欲进入店内偷金器,均因无法撬开而未得逞。

二、抢夺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凤鸣经事先策划,到福清市**镇**巷的“**金银珠宝”店,以购买金器为由,趁被害人郑某乙不备,将郑某乙拿出来供其挑选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夺走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金器价值人民币72527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陈凤鸣在福清市**街道**栋**单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到赃物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并发还被害人郑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贷款记录、银行流水、犯罪路线图;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薛某某、施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凤鸣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鸣抢夺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2527元,数额巨大;此外还着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凤鸣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凤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凤鸣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1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凤鸣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2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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