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035号
被告人陈凯,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3101081982********,无业,现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凯经预谋,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及其丈夫张某某免受刑事追究为幌子,并以疏通关系、送礼请托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5万余元。
被告人陈凯于2019年8月13日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电话录音、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取现明细证实,其因被其母亲控告诈骗事宜向被告人陈凯咨询,后陈凯自称能帮其免受刑事追究,并以疏通相关派出所关系、请托送礼为由,多次向其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的经过。
2、证人李某甲、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银行卡取现明细证实,李某乙因为其母亲欲控告其诈骗一事,通过旁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凯,后陈凯就以“通关系打点”为名,先后索要李某乙财物;以及2018年9月14日,其和李某乙、张某某一起至本区**路**号饭店与陈凯吃饭,席间,按陈凯指令,李某乙与朱某某一同去厕所将携带的人民币13万元现金塞入陈凯包内的经过。
3、证人华某某的证言、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陈凯在律所的提成情况”证实,被告人陈凯在该所任职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陈凯曾就如何证实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咨询过其,但律所未受理过该起赠与纠纷的事实。
4、证人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乙因其与母亲的经济纠纷向其咨询,其将事情告诉了陈凯,陈凯称其有办法解决,故其介绍了李某乙与陈凯认识。
5、相关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凯的银行卡于2018年7月至10月间的现金存入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余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至该所报案,经初步调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3日不予立案;以及该案处理过程中,从未接受过任何人请托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不予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接报登记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刑三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8年9月12日报警的“张某某、余某某纠纷”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定性为民事纠纷。2019年3月29日报警的“余某某家庭经济纠纷案”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定性为“侵占案”,并于2019年4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刑三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凯的前科劣迹情况及身份信息。
10、被告人陈凯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凯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东
检察员:梅礼匀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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