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5980号
被告人陈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人陈凯以帮助被害人姜某某、戴某某、邹某某等人购买房产和店面、租赁摊位和店面、疏通关系解决交通事故等为由,私刻印章,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人陈凯以帮助被害人邹某某、彭某某疏通关系早日拿出因交通事故被法院扣押的车辆、购买南昌市九龙湖悦城小区店面、租赁南昌县玉沙东苑、汇仁阳光花园、定岗菜场、花博园购物小推车摊位和店面为由,骗取邹某某、彭某某财物共计648844元。由于事情败露,陈凯先后归还被害人邹某某及其家人共计90242元,截至目前仍有558602元未归还。
2、2017年7月,被告人陈凯以帮助被害人姜某某购买南昌县恒大绿洲小区房子、租赁南昌县定岗菜场摊位为由,骗取姜某某财物共计193000元。由于事情败露,陈凯先后归还被害人姜某某共计人民币102700元,截至目前仍有90300元未归还。
3、2018年2月,被告人陈凯以帮助被害人戴某某租赁南昌县定岗菜场摊位为由,骗取戴某某财物共计20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印章等物证;
1. 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勒某某、邹某某、彭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超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凯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 印章六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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