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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切全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陈切全,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1********,汉族,中共党员,文盲,务农,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9年2月1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47********,汉族,群众,文盲,务农,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以被告人陈切全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陈切全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19年4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切全及其辩护人和被告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陈切全一人犯数罪且与蒋某某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并案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陈切全受同村村民吴某某委托代为保管射钉枪1支,吴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病故后,陈切全将上述枪支一直藏匿于家中。2018年11月23日晚7时许,陈切全回家途经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西寨坪(小地名)时,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获得射钉枪1支并藏匿于家中。2019年2月3日,神农架林区大九湖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陈切全住宅进行检查时,从其卧室和房屋西侧的猪圈内查获上述枪支并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陈切全未办理持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东溪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大九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巡护记录簿、东溪村村委会提交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神农架国家公园大九湖管理处提交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生态管护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生态管护员聘书(协议书)》复印件、考核细则复印件、关于《大九湖管理处、大九湖镇聘请管护员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中奖励兑现第三项的解释说明、证明等书证;3.检查笔录;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19]12号鉴定书;5.证人赵某甲、沈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朱某甲、汤某某、黎某某、朱某乙、聂某某、狄某某、陈某丁的证言;6.被告人陈切全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切全在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东溪村被告人蒋某某屋后约150米退耕还林田中,使用自制的钢丝套设置4个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先后猎捕、杀害野生动物3只,并将其中2只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日后的2、3天,陈切全设置的钢丝套陷阱猎捕到野生动物“青麂”1只,剥皮、肢解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经鉴定,上述“青麂”为“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动物毛冠鹿。

2.2019年1月18日或19日,陈切全设置的钢丝套陷阱猎捕到野生动物“麻羊”1只,剥皮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蒋某某已食用“麻羊”腿1只,送给其儿子陈某戊“麻羊”腿1只。经鉴定,上述“麻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

3.2019年1月31日,陈切全设置的钢丝套陷阱猎捕到“麻羊”1只,剥皮、肢解后将其中1只“麻羊”腿送给赵某乙(已被食用),剩余3只“麻羊”腿被陈切全等人食用。

2019年2月3日,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大九湖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蒋某某、陈某戊住宅进行检查,在蒋某某家中查获野生动物肢体6只,在陈某戊家中查获野生动物肢体1只,当场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动物肢体照片、斧头、刀;2.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出具的地域证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中心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法证)字[2019]60号物证鉴定书;5.证人赵某甲、陆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乙、李某某、陈某戊的证言;6.被告人陈切全、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切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切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获“麻羊”1只、“三有”动物毛冠鹿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德华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切全现被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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