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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刘洋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陈刘洋,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刘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刘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陈刘洋在云阳县县城内实施四次盗窃行为,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5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日晚,陈刘洋在云阳县柏杨湾公共厕所附近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黑色玉骑玲牌电瓶车盗走。后陈刘洋将该车卖至云阳县盘龙街道一废品收购站。经云阳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3.2元。

2、2020年5月4日凌晨,陈刘洋在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将被害人胡某甲放于走廊椅子上的手提包内7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10日凌晨,陈刘洋在云阳县亮水坪小区旁金科天辰工地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红色玉骑玲牌电瓶车盗走。经云阳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7.4元。

4、2020年5月10日凌晨,陈刘洋到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3楼,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病房柜子上的一部粉色oppo A5手机连同充电器盗走。陈刘洋将该手机卖至云阳县中环路地下商场一手机店铺。经云阳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56元。

被告人陈刘洋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在云阳县尚加网吧内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胡某甲、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刘洋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刘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刘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刘洋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刘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刘洋的违法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刘洋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  云阳县看守所提讯证一张。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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