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陈刘胜,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刘胜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刘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刘胜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刘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刘胜2019年6 月左右与被害人陆某某结识, 2019 年10月11 日,被告人陈刘胜谎称做工程需要资金为名诱骗被害人陆某某将其名下**村**号楼**室进行抵押贷款,以前妻租住的他人名下的**花园**号**室作为抵押物向被害人陆某某借款。2019 年10 月至12 月期间, 被告人陈刘胜多次以工程需要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共计3 0 万元, 所骗钱款均被其用作日常开销及赌博等挥霍。至案发已退还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 年10 月13 日, 被告人陈刘胜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该笔钱款后被陈刘胜用作日常生活开销以及赌博等挥霍。
2.2019 年10 月24 日, 被告人陈刘胜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该笔钱款后被陈刘胜用作日常生活开销以及赌博等挥霍。
3.2019 年11 月24 日, 被告人陈刘胜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90000元, 该笔钱款后被陈刘胜用作日常生活开销以及赌博等挥霍。
4.2019年12 月20 日, 被告人陈刘胜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该笔钱款后被陈刘胜用作日常生活开销以及赌博等挥霍。
被告人陈刘胜于2020年4月8日自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刘胜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刘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刘胜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刘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刘胜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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