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刚、李文等贩卖毒品,李文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陈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7********,瑶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益阳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现住益阳市**路**楼。2011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7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曼华,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3********,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现租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小区。2015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07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4********,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刚27次贩卖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文,34次贩卖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王某某。其中李文12次系为吸毒人员汤某某代购,王某某6次系为吸毒人员汤某某代购。另外,被告人王某某为吸毒人员曹某某代购毒品一次,被告人李文容留多人在自己租住地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刚向被告人李文贩卖毒品二十七次,共计贩卖毒品约17克,收取毒资13950元。

(1)、2019年5月13日23时06分,500元;(2)、5月23日21时53分,500元;(3)、5月28日15时02分,500元;(4)、5月29日09时00分,500元;(5)、6月2日12时10分,400元;(6)、6月3日03时01分,400元;(7)、6月4日03点18分,400元;(8)、6月5日13时24分,400元;(9)、6月6日3时45分,800元;(10)、6月7日19时40分,400元;(11)、6月10日15时29分,400元;(12)、6月12日0点24分,400元;(13)、6月12日20点43分,400元;(14)、6月13日18时32分,450元;(15)、6月13日20时44分,1000元;(16)、6月17日08时17分,500元;(17)、6月18日19点40分,1000元;(18)、6月22日02点52分,800元;(19)、6月23日16时12分,500元;(20)、6月29日19点04分,450元;(21)、6月30日20点28分,450元;(22)、7月3日20点45分,400元;(23)、7月4日21点29分,400元;(24)、7月5日3点16分,400元;(25)、7月5日3点16分,400元;(26)、7月6日2点57分,400元;(27)、7月11日4点32分,800元。

二、被告人李文12次为吸毒人员汤某某代购,共计5750元,约8克。购回后一起吸食,差价用于坐出租车、购买矿泉水和香烟。

(1)、2019年5月13日23时06分,500元;(2)、5月23日21时53分,500元;(3)、5月28日15时02分,500元;(4)、5月29日09时00分,500元;(5)、6月5日13时07分,500元;(6)、6月10日19时04分,500元;(7)、6月16日23时45分,500元;(8)、6月17日10时14分,500元;(9)、6月19日19时44分,400元;(10)、6月28日12时28分,500元;(11)、7月4日22时57分,450元;(12)、7月7日12时41分,400元。

三、被告人陈刚向王某某贩卖毒品34次,共计贩卖毒品约16克,收取毒资13080元。

2019年6月3日,300元;6月4日12时52分,200元;6月4日15时28分,200元;6月5日6时8分,200元;6月5日13时38分,300元;6月8日18时01分,200元;6月8日18时02分,100元;6月8日20时29分,400元;6月9日17时49分,400元;6月12日21时01分,200元;6月13日16时50分,400元;6月21日13时18分,350元;6月25日21时57分,1300元;6月26日12时11分,420元;6月26日16时32分,400元;6月26日21时13分,200元;6月28日20时32分,400元;6月29日22时28分,450元;7月1日21时30分,400元;7月1日17时34分,400元;7月2日21时12分,400元;7月2日13时25分,200元;7月3日10时17分,420元;7月5日19时37分,420元;7月5日21时17分,450元;7月6日20时37分,420元;7月8日19时18分,450元;7月9日17时20分,400元;7月9日16时50分,550元;7月9日22时36分,200元;7月10日03时05分,400元;7月11日1时35分,800元;7月11日20时15分,450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6次为吸毒人员汤某某代购毒品,购回后一起吸食,差价部分用于购买矿泉水和香烟。

年月日时 分 元; 月日时 分元; 月日时分元;月 日时分 元;月日时分元;月日时分元。

另外, 年 月日时 分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曹某某450元帮其从陈刚手中购买毒品冰毒 克,并与曹某某一起共同吸食。

五、2019年0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文在其住所内容留曹某某、王某某、汤某某、邓某某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0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文、王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2019年07月12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刚被抓获,当场从其左侧裤袋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2包和疑似麻古1包,在其住所的卧室衣柜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3包和疑似麻古I包。经称重,搜查出来的5包疑似冰毒净重共计32.49克。2包疑似麻古,净重共计4.36克。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搜查扣押的疑似冰毒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搜查扣押的疑似麻古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李某某立功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邓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刚、李文、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搜查、提取、称重、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李文、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文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李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刚、李文、王某某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