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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刚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刚健,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航空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住广州市越秀区****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刚健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刚健利用其担任**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空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帮助保障**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公司)航线的货运仓位为由,使用**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名下银行卡(卡号:62220836020********、62220836020********),以100吨以内每公斤货物收取0.4元、100吨以上每公斤货物收取0.6元的标准向威时沛运公司收取回扣。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刚健利用其担任**空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帮助**运名下子公司广州**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空公司外包的货物打包装卸业务为由,使用上述银行卡,以每吨货物收取50元的标准向**公司收取回扣。

经统计,被告人陈刚健收取上述回扣的数额共计人民币5527374.69元。

2019年8月2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鱼珠地铁站盘查时抓获被告人陈刚健。案发后,被告人陈刚健已全额退还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涉案银行卡银行流水等书证;2.辨认、指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讯问被告人陈刚健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刚健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健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陈刚健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等)现被依法查封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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