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刚,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利川市**大队**中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利川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2020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刚在担任利川市**大队**中队**期间,利用负责“三违”管控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朱某某等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下旬,朱某某因其投资建设的“**”小区未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不能施工,为获得陈刚在“三违”建筑查处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利川市**镇**中队宿舍楼前送给陈刚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8年10月,利川市**大队**中队工作人员谭某甲为感谢陈刚在职务调整等方面给予的关照,也为在工作中继续获得陈刚的照顾,在其**镇**中队宿舍内送给陈刚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11月初,蒋某某因其投资建设的“**”楼盘未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不能施工,为获得陈刚在“三违”建筑查处过程中给予关照,通过谭某甲送给陈刚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8年12月,杨某某因其投资建设的“**”楼盘无相关手续,为获得陈刚在办理手续和施工方面的关照,在利川市**小区内送给陈刚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60万元(照片形式);2.户籍证明、市级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审批表、**局个人信息登记表、中共利川市**镇委员会《关于陈刚在**工作期间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城管中队工作安排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杨某某、谭某甲、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4.搜查笔录;5.搜查、退钱视频录像、农商行银行流水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
二、滥用职权罪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刚在担任利川市**大队**中队**期间,非法收受未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不能施工的“**”投资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不履行“三违”巡查、管控等职责,安排巡查人员对“**”楼盘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制止,隐瞒该楼盘违建行为的真实情况,至2018年11月15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四栋楼已分别修建至13、16、15、17层,违法建设面积共计24967.3平方米。2019年4月27日,利川市政府强制拆除“**”违建的四栋楼,共花费人民币1390.6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市级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审批表、利川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局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中共利川市**镇委员会《关于陈刚在**工作期间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三违巡查台账、“综合整治”巡查日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相关资料、**爆破相关会计凭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乙、姜某某、唐某某、牟某某、俞某某、李某甲、谭某乙、邓某某、谭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等的证言;3.爆破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在“三违”管控过程中,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向 倩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刚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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