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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陈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陈刚明知“八月”(另案处理)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在石狮市区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等5张银行卡给“八月”并从中获利人民币960元。2020年7月至8月间,前述5个银行账户共接受非法钱款人民币5234199.92元,其中包含万某某、徐某某被他人(另案处理)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23328元。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街道**路**号**公寓**室抓获被告人陈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英艺

检察官助理黄永福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刚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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