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陈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园**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边**号)。被告人陈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1月26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亭**号、**路**号**室、**门等处,采用溜门入户等方式,盗窃作案7起,窃得人民币880元及手机、电脑等物,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9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9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陈刚至本市润州区**巷**幢**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小米牌note11型手机1部、华为牌M6型平板电脑1台、苹果牌6型手机1部、建摩牌TDR128Z型电动车1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127元。
2.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亭**号,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三星牌note8型手机1部、华为荣耀牌平板电脑1台、卡梭牌自动机械男表1块,价值共计人民币2905元。
3.2020年7月2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路**号**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180元及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67元。
4.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门**号,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苹果牌6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67元。
5.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街**号,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700元及苹果牌X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33元。
6.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门**号,采用上述方式,窃得VIVO牌手机1部。
7. 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刚至本市京口区**门**号,采用上述方式,窃得VIVO牌x9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二、诈骗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刚以帮助被害人孔某某办理离婚需支付律师费、给法官送红包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373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刚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陈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辉
检察官助理:宋同鑫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刚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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