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陈刚,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路**号**单元**室,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道**街。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刚至本区前川街道百秀街245号绿岛茶庄附近,通过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任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大众牌汽车(鄂A****5)车内,将车内副驾驶储物柜的10包散装1916黄鹤楼香烟以及后备箱里的1条1916黄鹤楼香烟、2条硬黑黄鹤楼香烟、1条软黑黄鹤楼香烟、1条软红黄鹤楼香烟盗走。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黄鹤楼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450元。
2020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刚至本区前川街东寺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通过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吉普自由光牌汽车(鄂A****8)车内,将车内正副驾驶室中间储物柜中的现金人民币23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入监体检表等书证;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被害人任某某、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谌壮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刚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