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65号
被告人陈刚,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大道**苑**栋**。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刚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立石子街和学院路交叉路口,见张某某停放在此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坐垫未上锁,遂趁无人之机,打开电动车坐垫将坐垫下的5个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19元。
案犯后,被告人陈刚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还检举了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
6.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刚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刚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大道**苑**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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