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陈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社**号附**号。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被告人陈刚在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227号馨慧烟酒茶行冒充被害人李某某丈夫林某某的朋友,以家中办生日酒席需要烟酒为借口实施诈骗,共计骗取馨慧烟酒茶行硬盒中华香烟20条,39度五粮液白酒8箱(共48瓶)。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格为30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0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散页材料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