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利,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开发区**村**坊**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被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各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利在鲤城区后城小区13栋楼下停车位,采用“一字型”螺丝刀撬、砸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黑色本田CRV车后挡风玻璃的手段进入车内行窃,因车内无财物未果。经鉴定该车后挡风玻璃直接损失人民币657元。
2、2020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利在鲤城区百源路同安香骨鸡腿鲤城店门口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黄色长城轿车车内的人民币50元窃走。经鉴定该车后挡风玻璃直接损失人民币602元。
3、2020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利在鲤城区新门街210号楼楼梯附近靠近内沟河的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黑色大众轿车车内的人民币100元窃走。经鉴定该车后挡风玻璃直接损失人民币718元。
4、2020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利在鲤城区新门街570号旁巷洞内的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灰色大众轿车车内的人民币200元窃走。经鉴定该车后挡风玻璃直接损失人民币630元。
5、2020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利到鲤城区**街道**街**号三楼,通过攀爬窗户进入后离开。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利再次进入该三楼办公室,窃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办公室的白色小米4手机40部(价值总计人民币3200元)、投影仪一台(无法鉴定价值)、现金100元。
6、2020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利到鲤城区浮桥街道顶堡路121-3号旁一小卖部内,通过撬、砸门锁的方式入店,将被害人陈某某店中的鸡爪、饮料、矿泉水、方便面、八宝粥等物(总价值人民币80元)窃走。
7、2020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利到鲤城区浮桥街道福隆星城2栋207店面门口的停车位,采用“一字型”螺丝刀撬、砸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白色众泰牌轿车车后挡风玻璃的手段进入车内行窃,将被害人涂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7元窃走。经鉴定该车后挡风玻璃直接损失人民币718元。随后,采用相同手段,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旁边的闽******白色奔驰牌轿车内行窃,因车内无财物而未果。经鉴定该车后挡风玻璃直接损失人民币4620元。
2020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利在泉州市滨江公园外护堤一破店面内被泉州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其盗窃的小米手机有34部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查询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李某乙、黄某某、魏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涂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小汽车后挡风玻璃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电子数据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利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利部分盗窃行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部分盗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利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劣迹,不思悔改,仍实施盗窃犯罪,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利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陈利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仲馨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利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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