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前军,曾用名陈建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前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案发,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团伙,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8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2栋303及石北工业大道会江村段丰晟工业园办公楼四楼,分别以广州金桔子电子商务公司和易康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将骗得款项统一微信转账至财务工作微信账号。同年4月底至案发,被告人陈前军明知刘某甲等人利用金桔子公司等从事犯罪活动,为获取好处费,仍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担任该司法人代表并兼任部分财务工作;且将其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200********)及户名为王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7100********)提供给刘某甲等用于绑定诈骗团伙财务工作微信账号,归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共计264706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陈前军在大石街会江地铁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13张等。经查,其中8张银行卡账户均系他人户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前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前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前军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含光盘2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手机3台、银行卡13张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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