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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剑锋、曾建龙等抢劫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剑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管理区**办事处**村,现住**街道**小学附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建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盗窃分别于2001年3月16日、2002年8月14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珍,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3年10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剑锋、曾建龙、邓珍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因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催被告人陈剑锋偿还债务8.8万元,陈剑锋遂邀被告人曾建龙、邓珍去抢劫张某甲。2020年7月12日17时,张某甲及其丈夫彭某甲带着女儿应陈剑锋的邀请来到新化县**处**酒店**房间后,陈剑锋、曾建龙和邓珍各持水果刀、小刀、匕首对着张某甲及彭某甲,邓珍将彭某甲绑在凳子上,曾建龙打了彭某甲几个耳光、并当着彭某甲的面注射毒品,陈剑锋和曾建龙要张某甲给钱。张某甲答应不用陈剑锋还钱并分两次转给了陈剑锋8.9万元,并请求陈剑锋要曾建龙和邓珍先离开,她会继续转钱。陈剑锋转给曾建龙4万元,曾建龙将张某甲包内的1500元现金拿走后与邓珍离开现场。因张某甲和彭某甲求情,陈剑锋同意让他们离开酒店并继续威胁张某甲等人,张某甲又转给陈剑锋10万元并继续向陈剑锋求情,陈剑锋遂主动退还了张某甲10万元,后四人离开酒店。当日,曾建龙分给邓珍1.6万元。次日陈剑锋又分给曾建龙7000元。

被告人陈剑锋、曾建龙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14日被民警抓获,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且曾建龙于同月15日协助民警抓获了被告人邓珍。邓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2020年9月2日,张某甲从民警处领取了曾建龙退还的12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高某甲康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剑锋、曾建龙、邓珍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剑锋、曾建龙、邓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锋、曾建龙、邓珍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剑锋、曾建龙、邓珍均系主犯,陈剑锋、曾建龙系累犯,且均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曾建龙有立功情节,陈剑锋、曾建龙、邓珍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陈剑锋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二十日合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曾建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十日合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处邓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剑锋、曾建龙、邓珍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814332****、1580739****、1887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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