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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剑雄盗窃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4********,汉族,小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取其女朋友谢某某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内金额至少49万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2、2019年8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在永康市**街道**路**号**室,从女友谢某某处盗得中信银行卡一张,后于2019年8月30日至9月11日期间,分多次到ATM机上将卡内的128000元人民币取走,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池某某的陈述;

4、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莹盈

2020年1月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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