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力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陈力伙同一名外号为“小东”(另案处理)的男子,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1143号处闲逛时,发现在苍西村1143号出租楼下被害人范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与棕色相间的电动车没有上锁,随即陈力便上前去将该电动车推至一旁角落,“小东”负责望风,陈力将电动车电线剪短并接电,后二人将该电动车盗窃骑离现场。次日,陈力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小康新村56号门口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处查扣被盗电动车(欧派牌,车架号:LJ4TWHZF5KP10****),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欧派OP1200DT-6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4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发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力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记录,酌情可从重处罚;其盗窃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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