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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功明盗窃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功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功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功明以帮忙办理残疾人补助等事项为由骗取了傅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15名残疾被害人的身份证、存折、残疾证等证件及存折密码,且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在始兴县北门路和罗坝的邮政储蓄银行自助柜员机、始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地盗取了该15名被害人存折里的残疾等补贴,共计人民币19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功明的家属将人民币32600元全额退赔给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取得被害人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7.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功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功明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顺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功明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伍卷、光盘共伍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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