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陈功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本市吴中区**镇**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暂住本市**北路**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陈功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世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王世鑫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超(又名杨旭),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杨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相灵(又名金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本市**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金相灵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18日释放。被告人金相灵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市吴中区**镇**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暂住本市**商城**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省无锡市“**”酒吧员工,暂住本市吴中区**镇**上**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吴中区**镇****理发店经营者,暂住本市吴中区**镇**上**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吴中区**镇“**”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暂住本市吴中区**镇**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功星、杨超、赵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至3月19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
2017 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功星先后纠集被告人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组成以被告人陈功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世鑫、杨超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为普通成员的犯罪集团,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寻找可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害人,尾随其后并伺机制造交通事故。而后以“不赔偿就报警”等手段要挟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6笔,数额合计人民币151480元。对于被害人未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被告人陈功星为骗取修车款,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取保险金,实施保险诈骗犯罪1起,数额为人民币3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监狱出具的服刑情况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甲、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各被告人及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罪行
(一)敲诈勒索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由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上述手段,敲诈勒索作案26起,数额合计人民币151480元。其中,被告人陈功星作案25起,数额合计人民币151480元;被告人王世鑫作案23起,数额合计人民币136480元;被告人杨超作案15起,数额合计人民币79780元;被告人金相灵作案9起,数额合计人民币50080元;被告人许某某作案3起,数额合计人民币19880元;被告人李某甲作案2起,数额合计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作案3起,数额人民币6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在本市工业园区水坊街星尚KTV门口,认为被害人查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B****的大众汽车,遂驾车尾随其至本市星湖街南山巴黎小区门口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查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查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6000元。
2.2017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伙同张某甲、蒋某乙(均另行处理)在本市工业园区星湖街朗庭永利KTV门口,认为被害人卜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日产汽车,遂驾车尾随其至本市星港街东振路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卜某某的车辆保险手续不全,被告人陈功星伙同张某甲、蒋某乙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卜某某向陈功星支付人民币6000元。
3.2017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伙同张某甲、蒋某乙在本市竹辉路金钻会所门口,认为被害人徐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雷克萨斯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豫SC****的长安汽车尾随其至本市南环高架路转友新高架路附近,由张某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张某甲、蒋某乙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徐某乙向张某甲支付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功星得款人民币400元。
4.2017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本市工业园区朗庭永利KTV门口,认为被害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日产汽车,遂驾车尾随其至本市中环高架园区火车站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2400元。
5.2017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本市工业园区朗庭永利KTV门口,认为被害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本田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桐泾路玻纤路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邱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1200元。
6.2017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本市新市桥百度酒吧门口,认为被害人李某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江铃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盘胥路新市桥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李某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要求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因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被害人李某丁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以“揭发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事由为要挟,被害人李某丁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人王世鑫支付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陈功星得款人民币8000元。
7.2018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李某甲在本市相城区相鼎KTV门口,认为被害人张某乙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的广本汽车,遂驾驶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牌号为苏E1****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相城区白金汉爵饭店门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李某甲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以“揭发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事由为要挟,被害人张某乙于2018年2月7日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功星得款人民币2999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3500元。
8.2018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在本市石路附近某酒吧门口,认为被害人李某戊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的宝马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本市石路附近,由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李某戊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由,要挟被害人李某戊支付赔偿款。
9.2018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在本市新市路百度后宫酒吧门口,认为被害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日产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本市长吴路南环高架入口附近,由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许某某向被告人杨超支付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各得款人民币600余元。
10.2018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在本市太湖东路紫金宫门口,认为被害人徐某乙酒后驾驶牌号为苏DV****的别克汽车,遂驾车尾随其至本市宝带西路某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徐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徐某乙委托钱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世鑫、杨超各得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金相灵得款人民币500元。
11.2018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本市工业园区星湖街永利国际KTV门口,认为被害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A****的丰田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星湖街金鸡湖大道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吴某某的朋友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2200元。
12.2018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在与被害人马某某吃饭的过程中得知被害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宝马轿车,遂通知被告人王世鑫、杨超并告知其具体方位。后被告人杨超、王世鑫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轿车在本市相城区钻石路附近,由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世鑫、杨超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马某某向被告人杨超支付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各得款人民币1000元。
13.2018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在本市西环路江南汇KTV门口,认为被害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宝马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本市南环高架西向东人民路出口附近,由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害人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陈功星提供了伪造的定损单、被告人王世鑫、杨超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以“追究交通肇事逃逸责任”为要挟,被害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人杨超支付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功星得款人民币735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4400元。
14.2018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在本市工业园区朗庭永利KTV门口,认为被害人李某己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大众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方洲路东湖大郡小区门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李某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李某己委托朱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杨超得款人民币1500元。
15.2018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名鼎KTV门口,认为被害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鄂JD****的东风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101省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与浙江省嘉兴市交界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1000元。
16.2018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名鼎KTV门口,认为被害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9****的别克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浙江省杭州市迎宾路与南苑街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杨超得款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金相灵得款人民币500元。
17.201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名鼎KTV门口,认为被害人徐某丙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3****的本田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浙江省杭州市迎宾路与藕花州大街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徐某丙的朋友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徐某丙委托柳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杨超得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金相灵得款人民币1000元。
18.2018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李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名鼎KTV门口,认为被害人王某乙酒后驾驶牌号为浙GC****的雪佛兰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浙江省杭州市迎宾路辅路上,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王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杨超、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1150元,被告人杨超得款人民币1050元,被告人金相灵得款人民币300元。
19.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金相灵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名鼎KTV门口,认为被害人李某辛酒后驾驶牌号为川SF****的奥迪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浙江省杭州市迎宾路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李某辛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李某辛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金相灵得款人民币500元。
20.2018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本市太湖西路盛世豪门KTV门口,认为被害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S****的本田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太湖西路苏蠡路路口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姜某某向被告人陈功星支付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世鑫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
21.201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超、金相灵在本市凯旋门KTV门口,认为被害人李某丙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荣威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本市东吴塔附近,由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李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超、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要求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因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人杨超报警。后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该起交通事故系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杨超的要求请托时任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辅警的江某某帮忙提高赔偿金额。后被告人杨超、许某某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及江某某的协助下,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以“不赔偿就不出具谅解书”为要挟,被害人李某丙于2018年9月6日向被告人杨超支付人民币16880元,被告人金相灵、许某某各得款人民币2000元。
22.2018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杨超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本市竹辉路菲比酒吧玩乐,得知被害人吴某某的姐夫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S****的奔驰轿车,被告人陈功星遂安排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牌号为苏E1****的凯迪拉克轿车,尾随牌号为苏ES****的奔驰轿车至本市斜港大桥附近,由被告人许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吴某某委托李某庚向被告人金相灵支付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金相灵将该人民币3000元全部交予被告人陈功星。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各得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金相灵得款人民币300元。
23.201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在本市工业园区朗庭永利KTV门口,认为被害人王某丙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的宝马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8****的奥迪汽车尾随其至本市钟园路湖畔天城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王某丙的车辆交强险过期,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王世鑫支付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功星得款人民币2500元。
24.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李某乙在本市苏苑饭店门口,认为被害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日产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宝马汽车尾随其至本市团结桥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害人范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该苏E5****的宝马汽车系被告人陈功星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所致,仍应被告人陈功星的要求提供了虚假的维修单及定损单。后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许某某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与被害人范某某协商,以虚假的定损单为依据向被害人索要赔偿人民币5万余元,因被识破而未能得逞。
25.2018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李某乙在本市相城区相鼎国际会所门口,认为被害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2****的日产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尾随其至本市阳澄湖中路中环百汇酒店式公寓门口附近,由被告人杨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超、王世鑫即以“不赔钱就报警”为要挟,被害人葛某某向被告人杨超支付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各得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处理材料、接警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户查询记录、支付宝账户查询记录等;
2.证人张某甲、蒋某乙、柳某某、鲍某某、朱某某、李某庚、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卜某某、徐某甲、王某甲、邱某某、李某丁、张某乙、李某戊、许某某、徐某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各被告人、各被害人及证人涂某某、孔某某、朱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保险诈骗
2018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在本市吴江区东方魅力娱乐会所门口,认为被害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本田汽车,遂驾驶牌号为苏E3****的凯迪拉克汽车尾随其至本市吴江区流虹路流虹桥附近,由被告人陈功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意图以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借口,要挟被害人支付钱款。因被害人方某某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报警要求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处警认定被告人陈功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陈功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申请理赔,隐瞒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取保险款人民币3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处理材料、车辆理赔材料等;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功星辨认笔录。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罪行
2018年9月,被告人杨超为了修理自己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请托被告人赵某某帮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款。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戴某某,于2018年9月9日11时左右,由被告人杨超驾驶自己所有的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与戴某某驾驶的被告人赵某某所有的牌号为皖L1****本田汽车,在本市兴吴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超、赵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申请理赔,隐瞒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取保险款人民币31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理赔材料、交通银行卡明细查询、事故调查材料等;
2.证人戴某某、杜某某、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功星、杨超、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被告人杨超、赵某某及证人戴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式强行索取公民财物,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功星、杨超、赵某某还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惯常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陈功星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世鑫、杨超系重要成员。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杨超、赵某某在共同保险诈骗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功星、杨超、赵某某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金相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用于实施犯罪的涉案车辆等犯罪工具应于没收、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卫弘
检 察 员:寿樱
检 察 员:陈玺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功星、王世鑫、杨超、金相灵、许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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