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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加荣贩卖毒品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加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合镇大庆村委**村**号,住凤合镇大庆村委**村**号。因吸毒2018年10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加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陈加荣向他人购买了100颗毒品“小麻”用于吸食和贩卖。2019年10月,陈加荣二次将“小麻”以每颗3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任某吸食,每次贩卖约10颗“小麻”,交易后任某、陈加荣在陈加荣家或者余某某家吸食。2020年1月16日14时许,任某再次以300元的价格向陈加荣购买10颗毒品“小麻”,交易地点是凤合镇龙潭村余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家,交易后陈加荣、任某、余某某三人在余某某家里吸毒被民警查获。侦查人员在余某某家客厅桌子上查获3份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分别编号为1号、5-1号、5-2号,经称量,编号1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65克,编号5-1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18克,编号5-2号的毒品可疑物2.24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3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加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荣向他人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加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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