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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加辉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加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镇**集**村**村**号。被告人陈加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加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加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加辉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徐州市泉山区**饭店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陈加辉到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蓝松鼠网吧附近路边,采取拽拉车门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L****号灰色雪佛兰轿车内南京(紫树)香烟2包。

2.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江苏省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下,采取拽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3****号面包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江苏省沛县张庄镇时代家园小区附近邮政局斜对面,采取拽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CA****号白色雪佛兰轿车内的越南币一套(无法鉴定价格),后销赃得款挥霍。

4.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徐州市泉山区**饭店,盗窃该饭店吧台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苏烟(软金砂)1条、苏烟(软五星)2条、VIVO手机1部(均无法鉴定价格),后将赃款挥霍。

5.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教育机构,采取翻窗入内的方式,盗窃该机构一楼吧台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将赃款挥霍。

6.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教育机构,采取翻窗入内的方式,盗窃该机构一楼办公室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余元,后将赃款挥霍。

7.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教育机构,采取翻窗入内的方式,盗窃该机构内苏烟(软金砂)1包,苏烟(大贡)1包。

8.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东门被害人殷某某经营的**饭店,采取翻门入内的方式,盗窃该饭店吧台内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苏烟(软金砂)11包、苏烟(大贡)7包,后将赃款挥霍。

9.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加辉到安徽省淮北市**中心北侧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海鲜饭店,采取翻窗入内的方式,盗窃该店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10余元,后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加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辉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加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加辉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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