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柳升巍,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5年3月17日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邦敏,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屠林桂,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2012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柳升巍、夏某某、陈邦敏、张某甲、屠林桂、郑某某、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勇、夏某某、柳升巍、陈邦敏、屠林桂、屠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打算开发一款针对天台人喜好的棋牌游戏网站用于组织赌博人进行赌博,为此还成立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份左右开发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加入到陈勇的团伙中。该棋牌游戏网站设有“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三款棋牌供他人用于赌博。赌博人利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100颗钻石,不兑换、结转),参与“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棋牌,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为了推广该平台,陈勇和夏某某先是让柳升巍、陈邦敏、屠林桂、屠某某、张某甲、郑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推广该棋牌游戏网站,后在棋牌游戏网页发布公告招聘推广员(也称代理)聚集人员通过微信在该棋牌游戏网站赌博,推广员获得代理参数后,通过平台授予的专属链接在微信群里聚集人员参与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游戏赌博平台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进行分红。至2019年2月份,“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共发展推广员700多人,有3万多人进入过该棋牌游戏网站,冲钻金额700余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陈勇和夏某某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两人的个人获利共40余万元,被告人陈邦敏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个人获利23余万元,被告人屠林桂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个人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柳升巍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个人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个人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个人获利15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陈勇、夏某某、柳升巍、陈邦敏、张某甲先后被抓获或传唤到案,被告人屠林桂、郑某某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中夏某某、柳升巍、陈邦敏、张某甲、屠林桂、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柳升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一名,被告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16万元。
(二)2018年7月份,被告人奚某某创建了一个昵称叫“天娱”的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Dz”,其将该参数的代理链接发在“天娱”微信群内,组织了王某甲、叶某某、许某某等人在“1ADz”的“天台玩霸”平台频道内,以天台卡密的形式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2月15日,整个赌博群抽头渔利数额22万余元,被告人奚某某个人获利911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扣押笔录、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后台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核查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裴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勇、柳升巍、夏某某、陈邦敏、张某甲、屠林桂、郑某某、奚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夏某某、屠林桂、陈邦敏、柳升巍、张某甲、郑某某、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升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林桂、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陈邦敏、张某甲、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勇、屠林桂、陈邦敏、柳升巍、张某甲、郑某某、奚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拾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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