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陈勇(绰号“老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卢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杰(绰号“阿杰”),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杰(绰号“杰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200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杨杰、刘杰、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勇、杨杰、刘杰、伍某某等人经他人组织,在缅甸勐波参加诈骗集团。该集团通过blued、抖音、快手、伊对等应用软件寻找物色中国境内的被害人,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由业务员虚构身份通过谈感情交友获取信任后,以投资赚钱为名向被害人推荐“**理财通”平台,尔后以升级vip、缴纳税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通过操控中奖结果及阻止提现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殷某某、曹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8人共计人民币214.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陈勇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组长,被告人杨杰、刘杰、伍某某充当业务员,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陈勇、杨杰参与期间(2019年2月中旬至8月),该集团共计骗取金额214.7万余元;被告人刘杰(参与期间为2019年2月底至8月)、伍某某(参与期间为2019年2月底至5月中旬)参与期间,该集团共计骗取金额180.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杰、刘杰、陈勇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刘杰有劝说被告人陈勇投案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交通、住宿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平台截图、上下分申请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殷某某、曹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勇、杨杰、刘杰、伍某某及同案犯陈某乙、蒋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母某某、谢某某、汤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杨杰、刘杰、伍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人实施欺诈从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勇、杨杰、刘杰、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杨杰、刘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君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勇、伍某某、刘杰、杨杰现均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卢静,联系电话:1375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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