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丹丹,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弯弯”,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1********,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乡**村**组**号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幺幺”,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陈丹丹、黄某某、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5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勇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在暂住地成都市金牛区**村**巷**号**区**栋**单元**楼**号房(以下简称“甲”房)吸毒玩耍时,接到购毒人员赵某某(另处)电话,对方称之前向陈勇所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因质量不好要求退货,于是陈勇便四处筹措退款毒资未果。当日12时许,陈勇为筹钱经被告人陈丹丹介绍,在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房(以下简称“乙”房)以1万元价格向“三哥”(另处)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之后陈勇又联系黄某某准备向其借款4万元作为退款毒资,黄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当日15时许,在陈勇安排下,黄某某在金牛区“万达广场”将所凑4万元交与贺某某,贺某某又将款项交与在此等候的赵某某,之后贺某某与黄某某前往“甲”房。当日下午,民警根据线索在“乙”房挡获陈丹丹,在金牛区“万达广场”挡获陈勇,在“甲”房挡获贺某某和黄某某,并在“甲”房查获陈勇所有的474.61克甲基苯丙胺及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同时在其身上查获102.88克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陈勇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多次在其暂住地“甲”房容留陈丹丹、黄某某、贺某某、曾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陈丹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明知是毒赃而帮助他人转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陈勇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勇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丹丹的刑事责任,以转移毒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勇涉案毒品数量为620余克甲基苯丙胺,陈丹丹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甲基苯丙胺。在贩卖毒品及转移毒赃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勇与陈丹丹,以及被告人黄某某与贺某某分别系共同犯罪,其中陈勇在贩卖毒品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丹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万能
检察官助理:李 斌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勇、陈丹丹、黄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伍张,优盘壹个,补充材料壹份;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肆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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