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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军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勇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街**组。因犯盗窃罪,1985年12月3日被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1993年2月2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2012年9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2015年4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童某某(另案处理)告诉被告人陈勇军先以租赁人的身份将挖掘机从正规的公司租赁出来,再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将挖掘机变相转卖,并许诺事成之后分其一大笔钱,于是被告人陈勇军欣然同意。后经童某某安排,被告人陈勇军等人先后在湘潭、长沙、贵阳等地多次流窜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勇军伙同童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湘潭市岳塘区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4S店内,由被告人陈勇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离开湖南省宁乡市。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被告人陈勇军支付入场费39100元,次日长沙**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将该台徐工牌X******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勇军。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陈勇军伙同童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于2019年5月20日擅自将该台挖掘机以26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某。随后,被告人陈勇军、童某某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将追回的挖掘机发还长沙**机械有限公司。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徐工牌液压挖掘机评估价格为587500元。

2、2019年5月21日,经童某某安排,被告人陈勇军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9号湘府机电市场,由被告人陈勇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县黄花镇**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得离开湖南省宁乡市。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被告人陈勇军支付入场费42200元,长沙县黄花镇**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5月23日按照约定将该台柳工牌C******型号挖掘机交付陈勇军。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陈勇军伙同童某某、钱某某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擅自将该台挖掘机以32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冯某某(另案处理)。随后,被告人陈勇军、童某某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在该台挖掘机经天津港被转运到非洲坦桑尼亚境内后,湖南警方通过海关以及驻非洲柳工办事处将挖掘机追回,并交由非洲柳工办事处保管。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柳工牌挖掘机评估价格为794640元。

3、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勇军伙同童某某、贺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来到贵阳市**机械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勇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贵州**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得离开贵州省罗甸县。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被告人陈勇军支付保证金30000元,当日贵州**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该台小松牌PC******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勇军。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陈勇军伙同童某某、贺某某等人擅自将该台挖掘机变相转卖至云南省陆良县。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小松牌液压挖掘机评估价格为745200元。

综上,被告人陈勇军伙同他人3次骗取的财物总价值为2127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勇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挖掘机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童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勇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勇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蕾

代理检察员:席虎啸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勇军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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