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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明、陈某甲盗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陈勇明,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阳山县,住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住韶关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明、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勇明盗窃罪

2017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勇明以撬烂大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连州市九陂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间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9000元和8本存折,随后拿其中写有密码的5本存折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州市农村信用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取款,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8200元。

二、被告人陈勇明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陈某甲盗窃罪

2020年5月22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其粤E5****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陈勇明去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村和**村委会**村、**村实施盗窃,并在被告人陈勇明作案后载其离开案发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其粤E5****车辆搭载被告人陈勇明去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勇明进入**村**号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在被害人梁某某及其母亲房间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40元。

2、2020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其粤E5****车辆搭载被告人陈勇明去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勇明以攀爬上天台的方式进入**村**号被害人文某某家中,在被害人文某某房间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元。随后,被告人陈勇明再次以攀爬上天台并使用铁撬笔撬烂天门门锁的方式进入**村**号被害人黎某某家中,在被害人黎某某房间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900元。

3、202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其粤E5****车辆搭载被告人陈勇明去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勇明使用铁撬笔撬烂大门挂锁的方式进入**村**巷**号被害人陈某乙家中,在被害人陈某乙房间内盗窃了价值人民币450元的苹果6手机一台。同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继续搭载被告人陈勇明去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勇明使用铁撬笔撬烂大门挂锁的方式进入**村**号被害人陈某丙家中,在二楼被害人陈某丙儿子的房间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20元。期间,遇到被害人陈某丙回到家中,被告人陈勇明马上逃跑,并使用喷射防卫器攻击追捕人郭某某,逃跑至粤E5****车辆后由被告人陈某甲搭载其逃离现场。

2020年6月5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区**路**村**街**巷**号一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陈勇明、陈某甲抓获归案,并查获黑色双肩包一个、7字型六角匙两把、浅绿色的喷射防卫器一瓶、苹果6手机一台。该苹果6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入户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外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明、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明、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勇明、陈某甲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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