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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海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勇海,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勇海窜至湘乡汽车站万豪酒店前摩托车停靠点,采取烧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白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2元。

2、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勇海窜至湘乡市棋梓镇东大街“妈仔谷”商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且未拔钥匙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0元。

3、2020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勇海窜至湘乡棋梓镇白云加油站内,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此的且未拔钥匙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50元。

4、2020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陈勇海窜至湘乡市潭市镇榔石村,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娘家地坪内且未拔钥匙的一辆黑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湘乡市育段乡扬名村将被告人陈勇海抓获并追回该被盗摩托车。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陈某某、童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勇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勇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勇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展丽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7月1

附件:

1.被告人陈勇海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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