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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3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五次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街道**村**水闸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DB9***号牌白色面包车上的电池(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2.2018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街道**市场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5Y***号牌货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元,以下币种同)盗走,随后行至**加油站时被民警人赃并获,赃物已发还冯某某。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因上述两次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8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街道**桥附近路边停车位,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JQ***号牌蓝色货车上的一个汽车蓄电池(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4.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去到**街道**路*号厂房内,将被害人胡某某的电线盗走(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5.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街道**座*号铺东面路边,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27***号牌银白色面包车上的一个黑色的**牌46B**型汽车蓄电池(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2020年5月9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街道**铁桥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

综上,被告人陈某两年内五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车电池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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