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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盗窃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陈勇,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4********,汉族,文盲,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2004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

因有盗窃行为,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陈勇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勇骑着共享自行车经过海口市龙华区中路秀英海秀村路口时,看到天桥下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的车兜内放着一部手机,陈勇在附近停好共享自行车后,趁四周无人将该手机盗走,当陈勇走到龙华区海秀中路秀英村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陈勇处缴获被盗的浅蓝色华为牌P30 pro手机一部。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27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勇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勇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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