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勇,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号**栋**号。被告人陈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勇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10时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勇与“老五”(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共同盗窃五次以及独自盗窃四次。
一、被告人陈勇与“老五”共同盗窃五次的事实具体如下:
2020年5月17日上午,两人在邵阳市**路中国人民银行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黑色绿源电动车,其中“老五”负责望风,陈勇负责具体实施盗窃。“老五”将电动车卖掉后购买毒品用于两人共同吸食。
2020年5月21日,两人在邵阳市**路**站对面盗窃了正在卸货的被害人姜某某放置在货车上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和华为荣耀10手机,其中“老五”负责望风,陈勇负责具体实施盗窃。陈勇用手机与“峰伢子”抵换毒品,分给“老五”一部分毒品。
2020年6月2日16时许,两人在邵阳市**路建设银行附近院子里盗窃了被害人罗某甲一台粉红色五羊牌电动车,其中“老五”将电动车推出,陈勇负责点火启动。“老五”将电动车卖掉后购买毒品用于两人共同吸食。
2020年6月16日中午,两人在邵阳市双清区**超市旁**便利店对面停车区内盗窃了被害人罗某乙一台雅迪电动车,其中“老五”负责望风,陈勇负责具体盗窃。“老五”以4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朱姓男子。
2020年6月26日下午,两人在邵阳市**桥桥头人行道上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载王牌电动车,其中“老五”用石头将车锁砸开并望风,陈勇将车开走。“老五”将车卖掉后购买毒品用于两人共同吸食。
二、被告人陈勇独自盗窃四次的事实具体如下:
2020年5月7日凌晨,陈勇在邵阳市**路**大厦入口处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一台黑色五羊牌电动车,后将其卖了约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陈勇在邵阳市**王府门口一灯柱下盗窃了被害人莫某某的公司的一台红色艾玛电动车,后将其卖掉换钱购买毒品。
2020年6月21日晚上,陈勇在邵阳市**楼亭三岔路口附近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粉红色艾玛牌电动车。
2020年7月23日中午,陈勇在邵阳市**巷幼儿园坪里盗窃了徐某甲一台老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后以500元价格卖掉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价格认定文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乙、戴某某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罗某乙等九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勇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勇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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