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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勇(绰号陈华儿),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12月1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0年6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7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30日月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勇窜至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从村民杨某某家后院翻窗入室,在一楼的客厅和卧室内盗窃了一桶食用菜籽油和牛栏山、五粮醇等品牌的白酒11瓶以及毛巾10余根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5元。

    被告人陈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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