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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陈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勇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唐某某联系买卖毒品,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陈勇。后陈勇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用餐巾纸包好并丢在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公路边花台里,随后唐某某至花台处捡走上述毒品并带回家吸食。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勇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勇被公安机关从重庆市西山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勇的户口材料、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勇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9月24日 

1.被告人陈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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