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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勇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路**号附**号。因犯制作毒品罪于201853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7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7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8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勇持有一包重200余克的海洛因,因存在较多杂质,陈勇经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上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提纯。双方谈妥后由陈勇驾驶陕A*****轿车于2020年7月20日17时许经高速路从叙永前往简阳,路过方山收费站时,从高速公路上将该包海洛因抛给在高速公路下等待接应的李某某,李某某将该包海洛因带回家取其中一部分吸食了后发现质量很差,于是利用酒精等溶剂溶解了上述海洛因准备进一步提纯。2020年7月22日,陈勇到李某某家中,取走溶解后成为液体状态的海洛因,并伙同李某某、蒯某某准备前往纳溪区**镇**村**出租房进行提纯,途径泸州市纳溪区二期廉住房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陈勇乘坐的陕A*****轿车中缴获液体状毒品疑似物一瓶,压模工具、搅拌机等疑似制毒工具一套。经称量,该瓶液体毒品疑似物中沉淀物净重68.7克;液体700毫升,净重623.99克。经鉴定,从上述液体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浓度为11.89毫克每毫升;从上述沉淀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02%。到案后陈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超过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勇曾因犯制作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案之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勇持有的毒品纯度明显偏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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