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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勤升、刘金辉等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刘金辉,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号,捕前住陕西省柞水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杭潇洒。

被告人李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街**号,捕前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勤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辉、李祥、陈勤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金辉伙同被告人李祥、被告人陈勤升、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海口市以陈勤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公司成立之前由李祥、周某某代签合同),公司成立后,刘金辉、李祥、周某某、陈勤升四人分工明确,由刘金辉全权负责公司运营及财物管理工作,李祥主要负责对外承租房屋,周某某主要负责对外出租房屋,陈勤升负责后勤及纠纷处理,通过房屋租赁托管业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骗取邹某某、陈某乙、何某乙等30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5317元,而后刘金辉、李祥、周某某、陈勤升将收取的租客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55317元均用于个人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 年9 月19 日,被告人李祥以每月人民币1800 元的价格承租高某某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房的房屋,并向高某某谎称将该房屋用作民宿,给其一个月的免租期。2019 年9 月24 日,李祥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600 元每月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范某某,骗取范某某支付的二个月房屋押金和六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12800 元后,李祥仅支付高某某三个月房租后就不再支付。

2.2019 年9 月21 日,被告人李祥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承租林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大厦****房的房屋,并向林某某谎称将该房屋用作民宿,给其一个月的免租期。2019 年9 月27 日,李祥将该房子以1500 元人民币每月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夏某某,骗取夏某某支付的二个月房屋押金及三个月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6500 元后,李祥仅支付林某某一个月房租后就不再支付。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承租张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广场****单元**室的房屋,并向张某某谎称将该房屋用作旅租,给其一个月的免租期,2019年9月29日,李祥、周某某将该房子以人民币1700元每月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陈某乙,骗取陈某乙支付的一个月房屋押金及十二个月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22100元后,李祥仅支付张某某一个月押金及两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后不再支付。

4.2019 年10 月15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从房东处承租了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单元**房后,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以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魏某某,并骗取魏某某二个月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4800元。

5.2019 年10 月25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黄某甲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单元**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0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 年10 月26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子以人民币1600 元每月的价格转租给陈某丙,并骗取陈某丙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11200 元。

6.2019 年10 月30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监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总价每月人民币25800元的价格承租**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广场小区房号分别为A36**、A36**、A36**、A36**、 A36**、A36**、A36**、A36**、A36**、B46**、B46**、B46**、 B46**、D66**、E76**的15套房屋(其中房号为B46**月租金为人民币1500元;房号为B46**月租金为人民币2200元;剩余13套房屋月租金均为人民币1700元)。周某某(另案处理)以**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将房号为A36**房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转租给赵某甲,并骗取赵某甲人民币9340元;于2019年11月1日将房号为A36**房以每月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转租给卓某某,并骗取卓某某人民币8450元;于2019年11月2日将房号为A36**房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转租给林某乙,并骗取林某乙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1月3日将房号为B46**房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转租给郭某某,并骗取郭某某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1月3日将房号为A36**房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转租给赵某甲,并骗取赵某甲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1月3日将房号为A36**房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转租给刘某某,并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12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将房号为A36**房以每月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转租给隋某某,并骗取隋某某人民币13600元;于2019年11月4日将房号为B46**房以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租给欧某某,并骗取欧某某人民币7500元;于2019年11月8日将房号为E76**房以每月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转租给潘某某,并骗取潘某某人民币6900元;于2019年12月4日将房号为B46**房以每月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转租给陈某丁,并骗取陈某丁人民币3127元。

7.2019 年11 月10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王某乙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单元**室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4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年11月18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2000 元的价格转租给孙某某,并骗取孙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12000 元。

8.2019 年10 月19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唐某某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65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 年11 月22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000 元的价格转租给陈某戊,并骗取陈某戊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6000 元。

9.2019 年11 月18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符某甲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 年11 月23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转租给谢某某,并骗取谢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6000 元。

10.2019 年11 月25 日,被告人李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陈某己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小区****单元**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3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半个月免租期。2019 年11 月30 日,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800 元的价格转租给罗某某,并骗取罗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12600 元。

11.2019 年11 月23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李某某位于海口市********单元**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2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年11 月30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500 元的价格转租给涂某某,并骗取涂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6000 元。

12.2019 年12 月05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王某丙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3**房、3**房、3**房、3**房四处房屋,四处房屋每处月租金均为人民币1800 元人民币,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免租期(其中3**房3**房为半个月免租期,3**房、3**房是一个月的免租期),周某某(另案处理)以**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将房号为3**房以每月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转租黄某乙,并骗取黄某乙人民币7700元;于2019年12月13日将房号为3**房以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转租杨某甲,并骗取杨某甲人民币60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将房号为3**房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转租符某乙,并骗取符某乙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将房号为3**房以每月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转租符某丙,并骗取符某丙人民币7000元。后陈勤升出具承诺书承诺2020年1月15日退还租赁3**房、3**、3**、3**房的租金给黄某乙、杨某甲、符某乙、符某丙

13.2019 年12 月12 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从房东处承租了海口市龙华区**广场****房后,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以每月人民币1000 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黄某丙,并骗取黄某丙一个月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7000 。

14. 2019 年12 月10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宋某某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9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 年12 月12 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转租给羊某某,并骗取羊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7000 元。

15.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黄某丁、吴某甲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单元**室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900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年12月14日,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租给何某乙,并骗取何某乙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

16. 2019 年12 月12 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吴某乙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大厦A 座****房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900 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 年12 月14 日,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500 元的价格转租给周某某,并骗取周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7500 元。

17.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祥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杨某乙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大厦****单元**室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00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年12月13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租给邹某某,并骗取邹某某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

18. 2019年12月19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了孔某某、谭某某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单元**室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600元,并约定给与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个月免租期。2019年12月20日,周某某以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转租给王某丁,并骗取王某丁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羁押证明、寄押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资产交割单、陈勤升身份证复印件、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书、微信转帐记录和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陈勤升与刘金辉的微信聊天记录、林某某与李祥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乙与李祥的微信聊天记录、宋某某与李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己与李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戊与李祥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的短信记录、陈某戊与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陈勤升、刘金辉指认账单、周某某尾号为554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乙、黄某甲、王某乙、唐某某、符某甲、陈某己、李某某、张某某、吴某甲、高某某、吴某乙、林某某、宋某某、王某丙、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陈某乙、魏某某、陈某丙、赵某甲、卓某某、孙某某、林某乙、陈某戊、谢某某、郭某某、赵某甲、刘某某、罗某某、涂某某、隋某某、欧某某、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羊某某、杨某甲、何某乙、周某某、王某丁、符某乙、符某丙、陈某丁、范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金辉、李祥、陈勤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辉、李祥、陈勤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房屋租赁托管业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骗取邹某某、陈某乙、何某乙等30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5317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祥、陈勤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   记  员:冯  程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刘金辉、李祥、陈勤升住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刘金辉、李祥、陈勤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均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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