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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千香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陈千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千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千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千香雇佣洪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小区**号住宅内,担任两个网络赌博平台http://www.bd282828.com/game.php、http://47.100.86.55:8188/w_admin_list.php的代理,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多种网络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提现、赌博账户上下分等服务,从中抽取充值金额百分之二、提现金额百分之一的抽成,并于每月底从赌博网站收取返利。经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千香共获利人民币2063807.86元。

2020年1月10日日11时3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民警对南安市**镇**村**小区**号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电脑主机1台、手机6部,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千香。

2020年1月15日,南安市公安局暂时扣留被告人陈千香用于开设赌场的银行账号及微信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54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报告书及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千香及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千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千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千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千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千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鸿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千香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六册及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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