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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侨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陈华桥,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2012年3月29日,曾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华桥来到宝安区**街道**村71栋,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男士电动车上的五块电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70元。

2、2019年11月28日4时27分许,被告人陈华桥来到宝安区**街道**村东九巷2号木板店,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上的五块电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30元。

3、2019年11月30日5时13分许,被告人陈华桥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五块电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40元。

4、2019年12月1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陈华桥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路1-1号门店,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的电池(2组10块电池)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442元。

5、2019年12月18日1时12分许,被告人陈华桥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庙坑岗6巷4号,用随身携带的十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马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池的盖子,盗走电动车上的五块电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572元。当日,被告人陈华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若干、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盗窃现场视频截图及辨认、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华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电池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华桥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未缴获。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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