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州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华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华军怀疑其前妻邓某甲与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其心生杀念。2019年7月15日11时许,陈华军驾驶其蓝色豪爵牌摩托车前往来凤县翔凤镇庆凤山公园欲杀害蒋某某。陈华军将其摩托车停放在凤鸣山庄酒店后,便取出放在车内的两把尖刀(一把杀尖、一把水果刀)沿河边阶梯步行至公园内寻找蒋某某,同时将两把尖刀藏在阶梯旁的草丛里。当其发现蒋某某在庆凤山公园休息平台处练习吹号后,便返回藏刀地点取出两把尖刀走到蒋某某身后。陈华军先将杀尖放在平台过道的栏杆上,然后用右手持水果刀朝蒋某某背部、胸部捅刺,致蒋某某倒地。尔后,陈华军将水果刀及自身所穿上衣丢弃并驾驶其摩托车逃跑。2019年7月22日16时许,陈华军通过其舅舅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李某某家中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及肺、肝等多器官损伤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尖刀、水果刀、T恤等物证;2.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离婚资料等书证;3.证人覃某甲、邓某乙、胡某某、覃某乙、李某某、邓某甲等人的证言;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19]361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刑)鉴(法)字[2019]007号鉴定书、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9]精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庆凤山公园门口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华军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恒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华军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7张。
3.尖刀2把、T恤1件,随案移送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4.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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