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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弟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陈华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陈华弟在本市虎门镇经他人介绍到被害人田某某(男,殁年53岁,重庆市开州区人)位于本市东城区梨川大桥附近的工地务工。同年5月31日,陈华弟提出辞工。次日16时许,田某某及其妻子被害人李某某驾车送陈华弟返回虎门镇,顺便在车上与陈华弟结算工资。期间,陈华弟与李某某因工资数额发生矛盾,陈华弟争执未果,遂产生报复田某某夫妇的念头。同日18时许,当田某某驾车行驶至虎门镇博涌社区新泰路**永胜楼对面路段时,陈华弟从其裤袋里拿出一把弹簧刀,从汽车后排座位处用左手勒住坐在副驾驶位的李某某颈部,右手持刀架在李某某颈部。李某某反抗,陈华弟遂持刀捅刺李某某数刀,田某某见状将车停下并伸手抢刀,陈华弟又持刀捅刺田某某数刀。李某某趁机下车逃跑,陈华弟随即下车追赶,李某某跑出不远后摔倒在地,陈华弟追上前持刀朝李某某背部捅刺数刀。此时田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雨伞阻止陈华弟,陈华弟又持刀朝田某某胸部等处捅刺数刀,致田某某受伤倒地。后陈华弟再次追赶李某某未果,遂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120救护车医生随后到场,证实田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符合心脏、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某某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华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弟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谋生

                           2018年11月29日

书记员:林堃泓 

附:

1、被告人陈华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肆册(含检察卷)。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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