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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波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华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该地。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华波到东兴区田家镇**村**组刘某甲家鸭圈盗窃鸭子一只。

2、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华波到东兴区田家镇**村**组肖某某家鸡圈盗窃母鸡一只。

3、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陈华波两次到东兴区田家镇**村**组刘某乙家鸡圈,分别盗窃公鸡、母鸡各一只。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华波到东兴区田家镇**村**组邹某某家鸭圈盗窃鸭子一只。

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上述涉案鸡鸭鉴证金额共计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肖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陈华波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金额共计5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华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华波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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