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华荣、陈某某等非法采矿、聚众斗殴等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陈华荣,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9********,汉族,中专文化,原厦门市海沧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6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冰泡,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社**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社**路**号**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里**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社区**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乙、李冰泡、陈某己、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邱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乙、李冰泡以乡土地域关系为纽带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厦门市海沧区**产业园建设工地周边非法挖取矿土,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铁路工程**段项目建设、厦门市海沧区**村**水库填土建设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分述如下: 

一、非法采矿部分

2015年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华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戊、陈某乙、张某某在现场管理,雇佣驾驶员使用挖掘机、铲车等机械工具在厦门市海沧区**产业园建设工地1、2、3号地块及位于**村**社其花圃管理房二层楼旁边地块非法挖取矿土,后直接出售或运至其经营的海沧区**村**社洗土厂及龙海市**镇**厂房洗土厂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出售。

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戊、陈某乙、张某某先后负责在上述开采现场调度机械挖土、车队运土,对接客户看土及卖土,记录运土车数及钩机工作时间等。被告人李冰泡负责在堆土场管理,组织指挥钩机等机械给客户装土及过磅称重计数,接收部分销售货款。被告人陈某甲、陈某戊还各持有厦门市海沧区**产业园建设工地2号地块10%的股份。

经统计,被告人陈华荣非法采矿的销赃数额为人民币 27272975.56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非法采矿数额为人民币1818090元。被告人李冰泡参与数额为人民币1082560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数额为人民币975000元。被告人陈某戊参与数额为人民币54309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数额为人民币750000元。经鉴定:**村**社陈华荣花圃管理房二层楼旁边地块被非法开采高岭土矿挖方量合计267487.3立方米。

2016年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与郭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陈华荣**产业园建设工地、**村**社非法挖取矿土,仍与其合伙先后经营上述**洗土厂、**洗土厂,将矿土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卖给吴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负责在洗土厂现场管理,记账、发放工人工资、对接客户卖土并接收部分销售货款。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王某某、许某某非法采矿的销赃数额为人民币1772781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明细账、地磅单、过磅单、收款收据、起重装卸搬运签证单、吊车施工签证单、预拌混凝土交货单、装载机工作验收单、洒水车工作单、水泥发货单、送货单、记账结算单、银行小票、地图、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诉讼文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华荣、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甲、陈某戊、陈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李冰泡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海沧区第一农场区域B地块非法占地涉及农用地破坏程度认定的意见、土方测量报告、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矿产资源技术鉴定报告、厦门市海沧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扣押、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二、聚众斗殴部分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华荣与被告人邱某甲因在**村**水库争抢倾倒废土一事发生纠纷。双方通过电话约定在海沧区东孚街道孚莲西二路99号水厂门口斗殴。被告人陈华荣纠集被告人陈某己与陈某乙、李冰泡等十多人持水管焊刀、锄头柄等工具到场,被告人陈某己纠集陈某庚(另案处理)。被告人邱某甲亦纠集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场。期间,被告人陈华荣一方人员持工具打伤被告人邱某甲的右手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壹把水管焊接刀具等物证;

2.门诊挂号信息、门诊处方清单明细记录、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尤某某、陈某庚、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陈某戊、李冰泡、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华荣、陈某己、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敲诈勒索部分

2012年年底至2013年,黄某某承包**铁路工程I标项目段**段沙包土供应工程。期间,被告人陈华荣为争抢该路段的沙包土供应,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阻扰施工,后以收取抽头为名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村委会会议记录、委托书、诉讼文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四、其他违法事实

2009年3月12日12时许,因地材矛盾,被告人陈华荣、陈某乙等人与陈某辛、陈某壬等共计十余人在海沧区**镇**村**社的**铁路工地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陈华荣徒手殴打陈某辛头部数拳。被告人陈某乙持锄头柄挥扫陈某壬,陈某壬举棍格挡,被击中右手拇指致右手拇指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陈某壬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赔偿陈某壬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人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函、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诉讼文书等书证;

2.提取笔录。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戊、陈某乙、王某某、许某某、李冰泡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22日、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己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邱某甲、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华荣如实供述所参与的非法采矿、聚众斗殴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李冰泡、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所参与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己如实供述所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荣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冰泡,以发放工资、分红,提供经济资助等利益笼络他人,结伙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陈华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华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达人民币272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王某某、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达人民币177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李冰泡、陈某乙、陈某戊、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81万余元、人民币108万余元、人民币97.5万元、人民币54万余元、人民币7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荣、陈某己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邱某甲参与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陈华荣、邱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要财物,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冰泡、陈某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己、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华荣如实供述所参与的非法采矿、聚众斗殴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戊、李冰泡、王某某、许某某如实供述所参与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华荣、陈某甲、陈某乙、李冰泡、陈某戊、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邱某甲、陈某己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071****、1395008****) 。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玖册、光盘叁拾壹张。

3.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4.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