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陈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因犯运输毒品罪,2009年9年21日被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5 时许,被告人陈华接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要求购买一小包冰毒、三颗麻古,共计300元的毒品,刘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给陈华。当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陈华将毒品放置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楼消防栓上后离开,并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当日民警在巴南区**街道**小区** 栋**楼消防栓上将上述毒品查获,后经清点称量,一小包冰毒净重为0.25克,三颗红色麻古净重为0.30克。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陈华租住的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山水**栋**的租赁屋内将其抓获。经现场搜查,民警当场从陈华的人身及该房屋茶几周围查获大量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从陈华的人身及该房屋茶几周围查获冰毒28.65克,麻古16.18克(175颗),共计44.83克。经鉴定,查获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通话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租房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华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提取等笔录;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华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毒品及作案用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华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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