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陈华,男,出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陈华从资阳市雁江区城区东门大桥附近的一无名五金店购买的射钉器一个、枪管三根等零件,后在自家二楼杂物间用电动砂轮机、小型电焊机、手锤等工具制造射钉枪改装枪一支,并用该枪多次打鸟。2020年8月20日,丹山派出所民警接上级公安机关线索核查指令,后依法对雁江区**镇**村**组**号陈华住房进行搜查,在其住房二楼杂物间搜查出疑似射钉枪改装枪一支,枪管两根。
2020年8月26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的编号为2020020071-01的疑似枪支物品经枪弹痕迹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疑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从广东主动到丹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陈华的供述和辩解;3.枪弹痕迹鉴定书;4.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5.归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华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814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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