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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通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华与刘某某、“谌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以人民币62,500元(以下均是人民币)的价格从新疆购485条HEETS牌电子烟弹,并于同年7月13日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物流园区以8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已判决)。蒋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金牛区**村**巷**号**栋**单元**号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民警和烟草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从蒋某某处查获尚未售出的HEETS牌电子烟弹409条。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陈华分别与刘某某、“谌某某”再次从新疆购进共计850条HEETS牌电子烟弹,同年9月5日,民警将尚在运往江苏省南通市途中的该850条电子烟弹(价值13万余元)查获。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电子烟弹均系真品iQOS卷烟。

    被告人陈华于2019年9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慈学

  书记员:王雨晴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华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张。

3.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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