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1〕161号
被告人陈华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71********,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村****号,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半边街一出租房。201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华龙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路**村**号**楼一房间,窃得被害人万某某华为荣耀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44元),vivo Y5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26元)及手机壳内人民币120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华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华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华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华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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