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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龙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华龙(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镇**村**组。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2013年2月6日止)。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10日止)。2019年8月27日因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陈华龙预谋实施盗窃,在本市多地实施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华龙在本市茶山镇**路**汽修厂附近工地预谋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邹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牌6S型手机(自报价值人民币800元)准备盗走时,被现场抓获后被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茶山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2、2019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陈华龙窜至本市常平镇**村警务区斜对面的巷子预谋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小型客车内的现金30元盗走。得手后,陈华龙即离开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3、2019年9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陈华龙窜至本市常平镇**公园**号门门口处预谋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小型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元盗走。得手后,陈华龙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2019年9月2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横沥镇**路**号**住宿**房将被告人陈华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华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龙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华龙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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