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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卓、张飞跃等抢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陈卓,曾用名陈宇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飞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统帅,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帅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8年5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7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武杰,曾用名郭长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3********,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9日以被告人陈卓、张飞跃、郭武杰、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6日以被告人薛帅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以被告人薛统帅、袁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9月6日、10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1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三人合谋,通过将已转手倒卖的二手汽车从买家手中抢回进行再次售卖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2月初,被告人陈卓通过微信联系到有买车需求的被害人阿某某,阿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通过ATM机转账将3万元购车订金转至陈卓银行账户。被告人张飞跃、薛统帅、袁某某、孙某某4人随后到山东省购得一辆白色丰田牌霸道越野车(车牌号:蒙BC****)。为便于控制出售后的车辆,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袁某某等人将购买回的车辆开到河南省汝阳县汽修厂为该车加装GPS车辆定位器,同时被告人张飞跃将GPS定位器的APP下载至自己手机上,便于对车辆实施控制。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卓、袁某某、孙某某、郭武杰轮流驾驶白色丰田霸道车,被告人张飞跃、薛统帅、薛帅美、洪彦宾(在逃)轮流驾驶黑色福特牌轿车,一同从河南省洛阳市出发沿高速公路前往四川省成都市。

2017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卓、袁某某与被害人阿某某就买卖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以257500元现金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卓将购车合同与伪造的车辆行驶证交给阿某某。后按照分工,被告人陈卓、袁某某两人搭乘火车返回河南省汝阳县,被告人张飞跃等6人驾驶黑色福特轿车跟随GPS定位导航至白色丰田车附近,被告人张飞跃、薛统帅、郭武杰携带丰田车备用钥匙欲盗窃该车辆,在盗窃过程中因发现车灯闪烁,遂放弃继续盗窃该车辆。随后,被告人张飞跃等6人通过手机GPS定位跟踪丰田车行至国道G318线天全绕城段,被告人张飞跃使用手机APP控制丰田车断油断电,迫使车辆熄火停车,被告人张飞跃、薛统帅、薛帅美、郭武杰再次携带丰田车备用钥匙靠近丰田车企图盗窃该车辆,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阿某某返回丰田车停车处,四人再次放弃盗窃该车辆。2017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飞跃等6人驾车行驶至天全县小河乡甘溪坡(小地名)岔路口处,欲等待丰田车经过时抢走该车辆。当晚20时许,被害人阿某某驾驶白色丰田车经过甘溪坡,同时被告人张飞跃再次使用手机APP控制该丰田车断油断电迫使其熄火停车,被告人薛帅美、郭武杰携带辣椒喷雾剂跑至丰田车驾驶室旁,将阿某某从车内拉出并使用辣椒喷雾剂朝阿某某脸部喷射辣椒水,后将阿某某按蹲在路边。随后,被告人张飞跃使用手机APP恢复该丰田车的供油供电,将车内物品丢弃在路边后搭载众人驾车逃离现场并返回河南省汝阳县家中。后被告人张飞跃、陈卓再次联系到江苏省徐州市一买家,以19万元的价格将所抢的蒙BC****丰田霸道车再次出售。事后,被告人陈卓将两次向他人出售蒙BC****丰田霸道车的款项除用于偿还起先购买该车辆的本金外,剩下的钱被告人陈卓分得12万余元,被告人张飞跃、薛统帅各分得赃款3万余元,被告人薛帅美分得赃款2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各分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郭武杰分得赃款1500元。

2018年3月15日该白色丰田霸道车被四川省理塘县公安局挡获并移交天全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BC****丰田霸道车现被存放于天全县公安局;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车辆挡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车辆交易材料、车辆信息、判决书、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3.证人扎某甲、扎某乙、降某某、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薛帅美、郭武杰、孙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车辆价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薛帅美、郭武杰、孙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卓、张飞跃协助抓捕其它被告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薛帅美、郭武杰、孙某某、袁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薛帅美、郭武杰、孙某某、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黎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卓、张飞跃、薛统帅、薛帅美、郭武杰、孙某某、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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