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卓涉嫌组织卖淫罪、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卓与任某某(另案)在铜梁区**街道**市场共同经营“**洗浴”,陈卓占股60%。2019年初至案发,陈卓先后组织邓某某、魏某某、胡某甲、李某某、刘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至少7名卖淫技师在“**洗浴”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技师按每次业务内容的不同,分别收取嫖资398元、498元、698元不等,卖淫技师对应提成200元、280元、420元,其余为洗浴场所得,陈卓从中非法获利约10万元。2019年7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应聘到“**洗浴”任职前台,与陈卓轮班工作,主要负责接待嫖客、向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将嫖客带到房间、安排卖淫女技师、收取费用、记账等。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卓、徐某某在铜梁区**街道**市场“**洗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客人流量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邓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卓、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卓、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卓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卓、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卓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卓、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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